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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露天堆放的物料立即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加大厂区内喷淋频次,降低扬尘污染;2、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三、自由裁量的理由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九项第117条第2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投诉人举报,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20000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北站支行,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顺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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