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取得环保等级标识的家具产品,第一年内评审机构应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产品抽检和工厂检查,第二年起应进行1次以上的年度产品抽检和工厂检查。Р第十六条复评不合格的家具产品,由评审机构通知家具生产者停止使用环保等级标识,并由市人居环境委向社会发布信息通告。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十七条家具生产者应当对其使用的环保等级标识的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冒用环保等级标识。Р第十八条家具生产者和销售商不得将环保等级标识用于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通过评审的产品上。Р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的委托进行评审和检测,应持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对相应的评审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并保守受检方的商业秘密。Р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环保等级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Р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居环境委根据备案信息,组织对使用环保等级标识的家具进行抽检、核验。Р第二十三条使用环保等级标识的生产者、销售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Р第二十四条鼓励消费者对家具生产者和销售商利用环保等级标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市人居环境委投诉,市人居环境委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于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保密。Р第二十五条家具生产者或销售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居环境委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Р(一)伪造、冒用环保等级标识及其内容的;Р(二)通过评审的企业的环保等级标识用于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通过评审的产品的;Р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居环境委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Р(一)在评审和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Р(二)其他有损公平、公正原则行为的。Р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检测机构和市人居环境委工作人员在木质家具环保标识评审、信息发布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