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评估;关系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首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然后提出可行方案,重大事项必须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Р第二十条党委扩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可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都要记录在案。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争议,且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Р第二十一条会议由党办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不得遗漏。Р五、会议决定的实施与反馈Р第二十二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制发会议纪要,发党委扩大会成员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Р第二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党办主任向其通报会议情况。Р第二十四条党委扩大会决定的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提出实施办法,落实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及办理时限,认真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会议报告。党办和目标纪律督查室协助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督查工作落实、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Р第二十五条凡经党委扩大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认定的精神对外表态。Р第二十六条党委扩大会决定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党政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商议同意,可提请党委扩大会复议。在党委扩大会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党委扩大会行事Р。Р六、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则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党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