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票否决未进行评审,或评审结果为所申报的等级的,下一次申报需至少间隔一年;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只定级(二级、三级)未定等(甲等、乙等)的,整改期为半年至1年。整改期内,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整改后应书面向省卫生厅申请复核,省卫生厅委托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对上次评审中有问题的部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按第三十一条作出最终结论。超过1年整改期未申请复核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申报未被受理,或受理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未组织评审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Р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为4年。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Р第八章复查与抽查Р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进行动态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等次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降等。Р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评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进行抽查。Р申请材料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七条复查及抽查结论与评审结论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Р第三十八条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次进行降等。Р第三十九条当妇幼保健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超过3个月未申请复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后可直接取消其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Р被降等的妇幼保健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Р第九章监督管理Р第四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Р第四十一条在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如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