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对专家组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项目公司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或达不到要求,禁止进入168h满负荷试运。Р5.3 168小时满负荷试运验收标准:Р5.3.1 机组保持满负荷连续运行。对于300MW及以上的机组,连续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对于30OMW以下的机组一般分72小时和24小时两个阶段,连续完成满负荷试运行。Р5.3.2 机组满负荷试运期的平均负荷率应不小于90%额定负荷。Р5.3.3 热控保护投入率、动作正确率100%。Р5.3.4 热控自动装置投入率100%、热控协调控制系统投入,且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求。Р5.3.5 主要热控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指示正确率100%。Р5.3.6 电气保护投入率、动作正确率100%。Р5.3.7 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100%。Р5.3.8 主要电气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指示正确率分别不小于98%。Р5.3.9 汽水品质合格。Р5.3.10 机组主蒸汽流量等主要运行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设计值或合同值。Р5.3.11 机组主要环保排放指标符合设计值或合同值。Р5.3.12 机组各系统均已全部试运,并能满足机组安全、环保、稳定、经济连续运行的要求,机组整套试运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已完成。Р5.3.13 机组进入168h满负荷试运期间,二级单位组建生产系统新(扩)建机组技术专家组对安全生产指标进行检查和确认,主要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禁止进行验收签证工作。主要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签证后,由试运总指挥批准“机组满足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标准”,并报告启委会和电网调度部门。Р5.4 新建火电机组的交接验收Р5.4.1 机组满足168小时满负荷试运验收标准,试运总指挥宣布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以此为界面,移交生产单位管理(168小时试运结束前后管理界面流程见附图),并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临时交接手续(见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