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Р5.3.10 机组主蒸汽流量等主要运行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设计值或合同值。Р5.3.11 机组主要环保排放指标符合设计值或合同值。Р5.3.12 机组各系统均已全部试运,并能满足机组安全、环保、稳定、经济连续运行的要求,机组整套试运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已完成。Р5.3.13 机组进入168h满负荷试运期间,二级单位组建生产系统新(扩)建机组技术专家组对安全生产指标进行检查和确认,主要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禁止进行验收签证工作。主要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签证后,由试运总指挥批准“机组满足168小时满负荷试运标准”,并报告启委会和电网调度部门。Р5.4 新建火电机组的交接验收Р5.4.1 机组满足168小时满负荷试运验收标准,试运总指挥宣布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以此为界面,移交生产单位管理(168小时试运结束前后管理界面流程见附图),并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临时交接手续(见附表5)。Р5.4.2 机组满负荷试运结束时,应及时完成各项试运指标的统计汇总工作。Р5.4.3 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有关单位整套试运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作出启委会决议,并办理机组移交生产交接手续(见附表6)。Р5.4.4 机组移交生产后一个月内,应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交接签字的各单位报送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Р5.5 新建火电机组移交生产后尾工、缺陷处理Р5.5.1 项目公司负责落实启委会确定的尾工和缺陷处理。Р5.5.2 工程尾工应项目清晰,有明确的完成计划、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整改资金,项目公司组织督促责任单位完成。Р5.5.3 设备缺陷应记录齐全,有明确的完成计划、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整改资金,项目公司组织督促责任单位完成。Р5.5.4 资料整理及移交归档工作应在168小时试运完成后45天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