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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标准(doc 52页)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1 |  大小:142KB

文档介绍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Р4.2.6.6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Р4.2.6.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Р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公司财务部门存档一份。Р4.2.6.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Р4.2.6.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公司财务部门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Р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Р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任。Р4.2.6.10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清算单位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门确定。Р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Р4.2.6.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Р4.2.7  会计人员培训Р4.2.7.1  各单位必须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精通财会业务、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正的会计人员队伍。Р单位领导人应当对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鼓励。Р4.2.7.2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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