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的,财政部门分三年按4:3:3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社会房源以期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四年按3:3:2:2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第二十五条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购房券抵扣房屋建设规(税)费。第二十六条现房安置实施程序:(一)提交申请。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同时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现房安置申请,填写《现房安置申请表》,征收安置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二)发放购房券。县征收安置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房安置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三)自行选房。县征收安置部门和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选房时间安排,被征收人自行到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安置房,凭本人身份证、《现房安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凭购房券结算购房款。购房后,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结果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报征收安置部门登记备案。(四)财务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政府签订的《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安置房交接单及购房券等资料与征收安置部门进行结算。(五)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农业人口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户。(二)单传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户。(三)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四)已迁入的外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确定无法迁回原籍,房屋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且他处无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转为中方县非农业户口后,经申请可获得政府按规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