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 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Р(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Р(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Р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 查记录。Р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Р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抄送许可Р机关。Р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Р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Р(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Р驾驶员培训业务的;Р(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Р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Р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Р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Р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РР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Р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