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Р (三)营造有利于学习研究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要不断加强学习意识、学习意义的教育,培养干部、党员自觉学习的习惯,开展学习成果的交流、评比和表彰。Р Р 第六章教育培训考核和效用Р 第十三条(考核) 实行干部、党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按照干部、党员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日常考勤和档案制度,如实记载组织学习和干部、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Р (一)学校负责对二级党组织开展的干部、党员培训进行年度考评;Р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记录中层以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建立干部学习档案;Р (根据中发【2006】3号第七章第四十三条)Р (三)二级党组织负责对本部门干部、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登记和考评,将本部门科级干部、党务干部、中层后备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向组织部备案。Р 第十四条(效用)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组织学习情况、干部和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党建工作年度考评、选拔任用干部、干部年度考评、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重要依据。Р Р 第七章教育培训纪律和监督Р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领导干部必须自觉严格执行本细则,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接受检查和考评。Р (一)各级党组织有责任对干部、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监督,制止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Р (二)被抽调参加上级规定学习培训的干部、党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Р (三)干部、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应事先请假,并及时补训;对无故不参加或事先未请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Р (四)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挪用者,限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Р (根据中发【2006】3号第八章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和五十二条)Р Р 第八章附则Р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Р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