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级党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相同。Р企业行政负责人、行政有关部门领导、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Р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子(分)公司及所辖二级单位、车间、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直接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Р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Р(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Р(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Р(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Р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Р(一)负责召集工会常委会、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Р(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Р(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Р(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Р(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Р(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企业。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Р(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Р(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Р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Р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