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补偿,以使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公共利益、农民利益和开发者利益得到相应的均衡。Р 目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人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征地上没有任何决定权,也就是在土地交易中,承包人没有谈判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农民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最终土地还是被征用了。这样一种土地征用机制并没有遵循自愿原则,而且也不具有透明性。土地承包人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是如何被征用的、征地的价格是多少,可能一无所知。征地的非民主化和不透明性,滋生了农用土地被滥征的现象,从而导致较多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丧失了所承包的耕地。2)一些建设用地征地行为常常会打着公共利益或公益事业旗号向农民征地,给农民的补偿价格偏低,从而给土地承包人带来一定经济损失。3)征地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公开透明,尤其是土地承包人没有代表参与谈判,明显存在较为不合理、不公平之处。通常情况下,由于征地款也由集体组织来安排兑现,所以农民最终所得到的征地补偿金普遍偏低,而且有些还不能按期足额领到土地补偿款。Р 从社会调查的具体情况来看(见表3),征地补偿问题也较为突出。表3的数据显示,在土地被征的农民当中,仅有41.2%的人足额拿到了土地补偿金,有29.4%的人没有得到土地补偿金,同样有29.4%的人只领取了部分土地补偿金。由此可见,将近60%的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后不能足额领取土地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虽然被征用,但他们并不能得到理想的补偿或发展机会。Р 表3 征地补偿金领取情况(2006CGSS) Р 人% 有效% 累积%Р 部分领到 129 3.1 29.4 29.4Р 全部领到 181 4.4 41.2 70.6Р 没有领到 129 3.1 29.4 100.0Р 小计 438 10.6 100.0Р 缺失值 3700 89.4Р总计 4138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