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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行层在日常安全管理中自觉遵守、自觉执行。Р(二)指导建章立制,促进航运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Р长江海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着力推进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将组织精干力量,指导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评估确认;对不满足要求的,指导、督促航运公司修改完善,确保在Р2013年6月30日前辖区内的全部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并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Р(三)严格体系审核,促进航运公司全面履行安全防污职责。Р以贯彻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通用项目标准》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价指标体系为手段,着力提高体系审核科学化水平。在公司审核中,将审核公司对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尤其是要把“四客一危”公司建设船舶视频实时监控系统落实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以判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在船舶审核中,将对船舶是否存在超载、超吃水、配员不足、人证不符、船舶标识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AIS设备等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以判定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Р(四)强化现场监管,促进航运公司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Р1、充分利用VTS、TV等现代监管设备设施,强化对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现场实时监控,加大“电子巡航”纠违力度,及时纠正船舶违法航行、违法作业,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Р2、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现场安全检查,严格查处安全缺陷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缺陷的船舶坚决予以滞留。Р3、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实施重点检查,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超吃水、配员不足、人证不符、船舶标识不规范、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AIS设备等突出违法行为。Р4、同一船舶反复存在严重缺陷或同一航运公司的船舶连续被滞留,将公司列入重点管理对象,视情况对公司所有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对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对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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