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建筑法》规定的不得转包的情形是指:施工企业不行使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的行为。包括:(1)转包全部工程;(2)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3)将主体结构工程转包;(4)向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5)分包方转包。(返回目录)第三章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要点3.1工期和施工进度3.1.1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以施工企业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注意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若建设单位要修改,则以修改后提请建设单位验收的日期为准。3.1.2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等。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3.1.3施工单位的工程顺延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