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则由收养法保护;如果没有履行,则由其自己的监护人保护。(2)针对代理母亲将会受到剥削的问题,法院认为,代理母亲是在怀孕前作出是否代理生育的决定,她完全由机会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相反,在私人收养的情况下,因为“母亲”已经怀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自己抚养孩子而需要别人收养孩子,这时才更由可能受到收养人的剥削。(3)针对用钱买孩子的出生损害了人的尊严的问题,法院认为父亲支付给代理母亲的钱并不是因为放弃了孩子而得到的。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而父亲则在孩子没有被孕育前,依据代理母亲的意愿来支付钱。而孩子出生后,父亲就是血缘关系上的父亲,而不是用钱卖了孩子的父亲。(4)关于合同违法了收养法和终止父母权利的法律,法院认为,在上述法律中没有设计到代理生育的问题;因此不构成违法。(5)关于合同会破坏传统的家庭观念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没有生育能力而想要孩子的夫妇而言,合同的履行才能满足他们的家庭梦想。(6)关于合同会使有钱人利用穷人来生育孩子的问题,法院认为,生育后代是人类的天性,而不论其是否有钱人。这样的说法冒犯了希望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后代的本性。Р上级法院认为本案合同是与现有法律的客观目标相背离的,因而是无效的。上级法院阐述了该合同的如下几点社会危害性:(1)合同用钱来买得孩子的出生会产生很多的危害:A有人会认为是钱促使妇女冒着生命危险来出卖其生育能力;B 代理生育将会导致出价最高的人,而不是最适合收养孩子的人成为孩子的父母;C 与收养关系中,母亲可以因反悔而重新得到自己的孩子,而代理生育合同是在孩子出生前签订的,代理母亲不能反悔。D 代理合同中的中间人,被市场供求和利润驱使,会导致诸多的问题。(2)关于有钱人利用穷人来生育的问题,法院认为,很明显的一点是,代理母亲出现在低收入妇女中的可能性要大大超过高收入妇女的可能性;同样,第收入的不能生育的夫妇也极少会找到高收入的人做代孕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