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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Р(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大会点名批评的;Р(二)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Р(三)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Р(四)在全国或全省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Р(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Р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Р第六章问责程序Р第十二条市创建办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Р第十三条在创建工作中,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媒体曝光的、暗访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市创建办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Р第十四条在创建工作中,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第十五条具体考核指标参数及责任分解,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操作手册》以及《扬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执行。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扬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文明办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市委、市政府其它重大创建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Р主题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问责办法通知Р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 2010年2月21日印发Р (共印1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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