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并同意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Р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出现第六条(一)、(二)、(三)、(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待岗培训,待该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待岗培训的相关义务。Р待岗培训期间,待岗培训人员可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Р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Р(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待岗培训的;Р(二)待岗培训期满,未能或者不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上岗的;Р(三)待岗培训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Р(四)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Р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Р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Р(一)在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Р(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Р(三)国家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Р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Р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在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两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国家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 用人单位和待岗培训人员应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Р第六章附则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Р本办法由广东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