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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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