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Р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Р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Р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Р4.4.6 商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Р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Р5.防火防烟分区Р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Р5.1.1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Р5.1.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Р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Р5.2.1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2.1的规定Р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5.2.1Р建筑类别Р耐火等级Р最多允许层数(或高度)Р防火分区的最大Р允许建筑面积M2Р备注Р多层建筑Р一、二级Р建筑高度不超过24MР2500Р三级Р五层Р1200Р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Р与其它建筑合建时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Р四级Р一层Р600Р仅适合于菜市场Р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