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Р1 总则Р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如下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即:Р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Р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 宜从其?规定。Р.新编制的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了下述条文,大大方便了综合建筑的防火设?计:?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Р 工程案例一:Р2 术语、符号Р2.1 术语Р2014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Р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1.2 裙房 annex?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