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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养老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0%调整到30%;公务员、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维持不变。Р2005年12月3日Р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Р国务院Р对1997年《决定》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Р2008年初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Р国务院Р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有行政职能的纳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而对绝大多数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最终将实行与目前企业职工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Р2009年12月28日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Р国务院Р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Р2013年9月14日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Р国务院Р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等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主体,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Р2013年11月9日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Р十八届三中全会Р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严控官员退休年龄;延税型养老保险2015年启动试点。Р2014年10月9日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Р国务院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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