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税收支持, 创新税收政策的支持对象存在结构性失衡。如,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对象主要是快速成长的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难以认定; 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盈利少甚至无盈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无特别优惠,可获减税额有限; 中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者和技术入股者无特别税收激励,税负较高。(二) 部分政策普惠性差,激励效果有限与国外创新税收政策多针对特定行为不同,我国许多创新税收政策存在领域、对象、时间等限制, 普惠性差, 未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优势, 激励面收窄, 激励效果有限。如,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研发项目必须满足一定技术领域或行业限制; 风险投资 70% 税前扣除优惠的享受对象仅包括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 具有相同投资行为的其他投资者无法享受, 且投资对象要求必须为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非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允许的技术许可权转让必须是“5 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 股权激励税收优惠不以股权激励行为为着力点,更强调实施主体, 目前仅有科研事业单位人员和参加股权激励试点的高新技术企业雇员可以享受, 但优惠力度有差异, 且仅允许股权奖励这一种激励方式,不符合企业股权激励实际。(三) 优惠方式多为直接优惠且需政府认定,税收成本高与国外创新税收政策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不同,我国许多创新税收政策采用所得税率减免的直接优惠方式, 且多需要政府认定。如, 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可享受 15% 或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但直接优惠方式税收成本较高、针对性较差, 政策效率相对低, 且认定条件越复杂, 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越高。(四) 部分政策细化不足从我国现有创新税收政策看,部分政策细化程度不高,可操作性差, 有的法规描述过于简单。政策执行中面临千差万别的细节问题, 由于缺乏判断依据, 带来相关部门的理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