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Р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Р第五章监督管理Р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Р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Р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Р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Р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Р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Р5、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Р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Р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况。Р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