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最出这个决定之前,我们已经做了三次座谈会,做了城市调研,70%的人同意进行禁止,这里我们可以说确实这种禁行措施是损害了一小部分人目前的通行习惯。但是我们要向法庭述的是,东州市人民政府正在考虑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采取公共交通,而不是单人交通,现在这种电动自行车的交通方式是一种没有效率的交通方式,一个公交车可以让30个人乃至50个人实现交通,而这30个人或者50个人全部用电动自行车,也就是30辆或者50辆的电动自行车,这是一种没有效率的交通方式。所以作为东州市人民政府的公安管理部门,我们从提供有效率的交通的角度,执行东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我们是认为完全合法的。而且我们认为这个决定也符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今天,我们在《新京报》上也读到了中央建设部一个政策出台,他们认为,对于交通拥堵的城市,它的发展方向是提供公共交通,而不是私人交通,不是尽可能让每个人开一个小车乃至开一个电动自行车。原告对我了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可能不理解,认为不公平,说为什么开小汽车的人不限制,我们需要说明的是,限制是要逐步进行的,我们将来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完全可能对于小汽车采取若干的限制措施,这是我们为了履行人民所赋予的职责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审判长(马宏俊):鉴于被告刚才的答辩,法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有一个问题需要向被告提出询问,你们关于不允许电动自行车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这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除了你们刚才所说的召开座谈会之外,还有其他方式没有? 代理人(何兵):城乡调查。审判长(马宏俊):还有吗? 代理人(何兵):系统部管理人员的意见。审判长(马宏俊):第二个问题,这个规定你们报省政府批准了吗? 代理人(何兵):省政府批准了。审判长(马宏俊):有批文吗? 代理人(何兵):有,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提交。审判长(马宏俊):请在休庭以后向法庭提交。(二)第二轮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