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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品和医用耗材,应建立单独采购目录,纳入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其中在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价格的上限。Р第四十一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首次采购前须报管辖主管部门备案。Р第四十二条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严格控制,网下采购的药品品规数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Р第四章监督Р第四十三条本院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所管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Р第四十四条本院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监管。各应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Р第四十五条在实施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到现场监督。Р第四十六条应妥善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所有纸质或电子文档资料,以备查证。Р第五章惩处Р第四十七条遴选专家、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在遴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由本院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Р第四十八条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关管控措施的,由Р本院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具体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单位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遴选专家资格,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等处理。Р第四十九条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会同本院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供货资格、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理。Р第五十条遴选专家、及内部工作人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在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六章附则Р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Р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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