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单位其联系性不强,所以,这就意味着人大代表的权利并不是很清楚的,这就不能够体现出人民的权利。Р 其二,还存在着一直错位的代表观。在对代表的候选人进行推荐的时候,经常是注重其在岗位上的表现以及其政治上的态度,而对于其政治性活动的能力、参政议政的能力、以及调查与研究的能力,没有重视起来,所以说,对“代表”这一职务在理解上的偏差,在对候选人进行推荐时,仅仅是要求其履行代表的职责,发挥代表的作用,这一选出的代表就往往受能力的一些限制,不能发挥出作用。Р (三)代表履职的约束机制还不是很健全Р 虽然在我国的选举法中明确规定,代表应该受到选举单位以及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以及选民有权利对自己选出的代表予以罢免,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往往是一种虚化的现象。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一旦当选之后,就很少再受到选举单位以及项目的监督,而只是受到各级的人大常委会以及乡镇的主席团对本级的一些代表进行监督,但是这些机关一般是由本级的代表予以选举的,在工作中,要受代表监督,对他们进行负责,所以,他们不可能去监督代表,这是行不通的。Р 三、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策略Р (一)加强培训典型指导Р 首先,要形成一种培训制度,不管是代表任期内的培训还是新任的代表培训,都应该根据代表履职的相关需要以及人大的工作,进行全盘的、综合性的考虑,在安排时要有计划,此外,对于代表进行培训的工作应该予以进行创新与发展。第一,在内容上面,要围绕着市场的经济性建设,对一些相关的经济性法规以及市场的相关经济理论予以辅导,对于现代社会的一些科技知识以及经济知识,要不断的增长自己的才干以及综合性的素质。第二,在形式方面,要改变传统的做法,即通常是采用一届集中进行培训,应该采取一种小型的、灵活的、分散的方式,或者是在集中进行培训的同时进行小组活动或者是联组活动等这种方式进行培训。简单的说,要使得代表的工作要多样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