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通过立法将第三方调解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更好的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Р 最后,医方的赔偿资金应有保证。医疗中的损害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因医方过失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还有一部分是医方没有过错,因医疗意外而对患方所造成的损害。对多数的医疗纠纷来说,最终都是以医方的经济赔偿了结,实践中,患方通常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但是,医院作为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可以自主支配、用以补偿患方损失的金额却是有限的,所以,赔偿和补偿这一对矛盾要得到合理解决,必须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来解决赔偿金的问题。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因为被保险人是医方,所以,应当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缴纳保费,在医方执业过程中若因过错致使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则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损害的患方赔偿损失。患方的损失除了因医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外,还有一部分是医方没有过错、因医疗意外而造成的损失,这部分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实践中,医方常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患方部分损失,事实上,一方面,这对医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另一方面,患方毕竟因就医而受到了实际损害,又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从而使患方认定医院对该损害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上演种种医闹事件。我们认为,对于患方的该部分损失应通过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来充分发挥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具体操作上可以由患方在检查治疗前或手术前购买,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则由保险公司来对患方予以赔偿。Р 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和医患矛盾的不断尖锐和激化是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家应当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抓紧着手完善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制度的构建和配套的相关立法工作。应该在一系列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上加快立法和管理的步伐,完善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用立法形式将第三方调解规范化,理顺其内在的关系,这样才能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