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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原理与实务》全套教学教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64 |  大小:2713KB

文档介绍
形成审计结论;Р(8)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Р(9)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Р师生互动Р(5分钟)Р【做中学1-2-6】至【做中学1-2-7】Р教师讲授Р(15分钟)Р(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减轻责任、免责和无效免责Р1.会计师事务所的减轻责任Р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可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Р2.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Р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Р(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Р(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Р(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Р(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Р(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Р3.会计师事务所的无效免责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这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些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Р(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Р1.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Р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从事了相关交易,导致了损失,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的违约或欺诈行为是导致审计报告使用人损失的直接原因,不实审计报告只是间接原因,对于审计报告使用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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