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二)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 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三) 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事务管理,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以什么方式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二)职权的限制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 对待企业, 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 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