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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文博单位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须强调科学性,合理性,要保护其内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文物资源才能为旅游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二者才能相互促进,共同繁荣。三是对文博单位和周边地区怎样开发利用,我们必须要确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思想,邀请旅游,文物、园林、规划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其进行考察、论证、在文物法的框架内拿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再按照《文物保护法》第17条: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原则,逐级上报审批。对此,文化部长孙家正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文物是悠久历史的稀世物证,是我们与遥远的祖先联系沟通的唯一渠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赖以生存、发展、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位,这是文物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段话把文物的作用和我们应尽的职责讲的非常透彻。Р 2.在“不改变文物管理体制”上定位。文博单位是文化(文物)系统一个公益性事业单位,这点是无可非议的。对此,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24条已做了明确界定。2001年7月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列车的高速持续运行。文博单位也应与时俱进,摒弃那些守摊式的管理模式,创造适合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的经营实体。这些实体和公司应体现文物的行业属性,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兼顾其经济效益,以增强文博单位的造血功能。其次是在“不改变文物管理体制”的原则下,文博单位也可以与旅游部门合作,但这种合作不是文物服从旅游,而是旅游必须尊重文物的自身规律。哪些可以开发,哪些不宜开发,或暂缓开发,开发到什么程度,都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客观需要来决定,以确保我国文博事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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