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持;在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选拔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从资金、项目、实验设备、科研条件、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Р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根据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年度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建立学科带头人数据库,定期更新有关信息。Р第十二条学科带头人年度总结内容:Р学习掌握国内外科技信息、学科发展动态方向和吸取、借鉴、推广新技术情况;参加或完成专题讲座、培训授课、服务基层、科学普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情况(不少于2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少于1篇);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情况(不少于2名);科研课题、科技项目等主要科研工作完成情况。Р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成专家组每3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和全省人才工作需要,对优秀学科带头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并直接纳入省委省政府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享受在科技咨询文献查阅、省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以及省外疗养、境外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并予以通报。Р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科技厅审查核实后,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Р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Р㈡有违法犯罪行为;Р㈢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Р㈣不能很好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Р㈤因本人责任,给单位或集体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Р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科研动态、健康状况、奖惩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Р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