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上传者: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我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准确的。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我选择优先向(本人/代理人)地址送达。Р Р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____年__月__日Р Р电子送达确认书Р自愿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Р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效率和节约送达成本,我同意法院通过短信通知、电话录音通知等方式将诉讼材料送达至上述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Р1、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一般的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变更通知、法庭调查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调解时间、证据交换时间、质证时间等。Р2、因受送达人提供用于接受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不准确,或号码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送达事项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短信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Р 我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送达。Р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____年__月__日Р相关法律条文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Р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Р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Р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Р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