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对专家申报的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专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照顾。Р(三)要保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应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他们配备助手,助手人选应征得专家本人同意。Р(四)关心他们的知识扩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外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Р(五)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指标限制,破格参加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个别因岗位限额不能评聘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所需数额。Р(六)凡向省级和国家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人选,优先从市管有突出贡献专家中评选产生。Р 第十五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以下生活待遇:Р (一)在管理服务期内的,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月津贴500元;Р (二)在联系名单的,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安排一次免费体检,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Р (三)在联系名单的,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组织一次外出休假、考察与疗养,时间为7至10天;Р (四)在联系名单的,若夫妻两地分居,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调动,不受流向限制。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Р第十六条各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宣传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Р第五章附则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咸办发[2004]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