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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长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副监事长2人,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本社副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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