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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Р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Р(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Р(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Р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Р(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Р(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Р(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Р(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Р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Р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Р(一)社会捐赠;Р(二)政府资助;Р(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四)其他合法收入。Р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Р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调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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