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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可只参加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工种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由鉴定总站报自治区建设厅换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全课程的培训和考核。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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