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产品行业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Р第二条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普通会员每年交纳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6,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30,000元。Р第三条会费交纳日期,每年12月20日—30日收取下一年度会费。Р会费收缴采取转账或现金汇票的方式,由协会财务部收取后出具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Р第四条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会员有按章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Р第五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Р1. 协会日常经费支出;Р2.协会组织的交流、考察、学习、培训等支出;Р3.协会网站、期刊、宣传等支出;Р4.经理事会通过的用于其它方面业务的必要支出。Р第六条协会设立专门账户,会费统一进入该账户,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Р第七条会费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Р1.理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Р2.会费实行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底,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按通过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年末按此方案进行决算。临时发生需要开支的重大事项,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理事会报告;Р3.协会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关于会费使用的质询;Р4.会费的支出在预算规定项目内的,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Р第八条本办法经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Р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筹备组Р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