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Р第二十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Р第七章基金结算Р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Р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Р第八章监督与检查Р第二十三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Р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Р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Р(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Р(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Р(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Р(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Р(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Р第二十六条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Р(一)即时追回基金; Р(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Р(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Р(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Р(五)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Р第二十七条对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九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