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严格履行撤保程序,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Р(十一)金融和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给与大力支持。协调银行降低为建筑业企业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信水平确定保证金比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资质优秀、信用等级良好、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降低或免收保证金,为企业承建高端工程、市外工程、国外工程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协调银行提高对建筑业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企业同时进行多个高端工程项目的投标提供保障。协调银行降低在建筑业企业投标开具信贷证明时手续费收取标准。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分别确定中标企业和不中标企业以投标目的而开具的信贷证明收费标准,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对财务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查实征收。要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的培育和担保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开辟融资渠道,提高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Р(十二)扶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制定推广新标准、普及新技术、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协调、评价、监督、培训等方面的服务。Р(十三)规范外地企业入连管理。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入连施工管理,外地企业入连参加招投标时要成立分公司,进行工商、税务注册,逐步实现外地企业属地化管理,提倡外地企业在大连设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