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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Р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Р(1)《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件20);Р(2)《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件21);Р(3)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Р(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Р(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Р(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Р(7)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Р监督机构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件22),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Р(见附件23)。Р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Р(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归档Р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责任监督员应当整理汇总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见附件24),经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归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Р(八)施工安全信用档案Р监督小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经审定后,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Р(九)监管安全信息化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化施工安全监督,责任监督员应按时将工程项目信息和施工安全监督过程记录资料录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按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工作要求对监管工程项目进行监控。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网上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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