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申请,提交有关材料。Р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代理产权受让事宜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经纪会员的代理权限。Р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Р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询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Р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产权交易操作细则。Р意向受让方对受让意向登记表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Р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逐一进行登记。Р第七条意向受让方除应当满足产权转让公告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Р(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Р(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Р(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Р第八条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或没有响应转让公告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提示,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Р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Р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做出承诺;Р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Р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Р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