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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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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课程的成绩绩点。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学金、毕业生综合评定以及推荐升学、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六章主修与辅修第十四条为适应市场对岗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专业是指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个人情况所选择的、以完成学业为目标的修读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其它专业。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十五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不变,仍然要取得主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如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十六条各专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最低学分,在18~22学分范围内由各专业教学计划予以规定。第十七条辅修专业的具体实施,按《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辅修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毕业第十八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2.5~6年)内,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学分及其他规定必须取得的学分,操行评定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十九条对于在基本修学年限(2.5~3年)内未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选择延长修学年限,也可以选择结业。如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有一次机会参加换证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换证考试仍不及格或补做实践教学环节仍未通过,作永久结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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