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进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续监管;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签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Р二、监督检查对象Р省水利厅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Р三、监督检查内容Р省水利厅对省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Р(一)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Р(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Р(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Р(四)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Р四、监督检查方式Р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Р(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Р(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Р(三)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Р(四)听取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省级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Р(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Р五、监督检查措施Р(一)省水利厅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Р(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