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征收模式特征。Р 四、逐步完善时期(1999至现在)Р 这一阶段,对以前的征地补偿措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2004 年《土地管理法》再次修订实施,但未对补偿标准做改动。2004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同时指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2004年11月3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5年7月23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决定》做了补充。2008 年 9 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再次展开。各界充分认识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等制度问题,并且不断探索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Р 这一系列的决议、行政规章及配套政策,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安置力度工作。具有如下特点:Р 第一,思想上更加重视失地农民的利益,着重提出了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Р 第二,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可以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30倍,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同时指出了资金的来源。Р 第三,补偿安置费用的测算方法有所改变,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应关系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综合地价。但在征地区片价出台之前,征地补偿仍然按照“年产值倍数法”计算。Р 回顾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我国的补偿安置制度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低,货币安置较多,不注重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等问题。克服这些问题,也是未来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