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评估基数;Р(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Р(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价格和购买标准等;Р(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Р(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Р市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Р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Р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Р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Р第十七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200户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Р第十八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Р市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Р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Р第三章补偿Р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Р(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Р(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Р(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Р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Р第二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