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统计表、分户摸底表、收购土地费用统计表、地上附属物补偿费Р用统计表及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的有关证明(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Р八)房屋评估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土地测绘图、房屋测绘图等;Р九)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和账簿等会计资料;Р十)与拆迁补偿有关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Р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Р具体项目需提供的资料,以县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为准。Р第五章中介机构的聘用及服务费用支付Р第六条县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评估单位所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应约定聘用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拆迁补偿审计,中介审计机构对拆迁补偿出具审计意见。Р第七条县审计机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或者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审计机关与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之间的义务与责任。Р第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支付标准通过招标确定或按照国家行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标准70%执行,审计服务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列入征地拆迁补偿成本。Р第六章附则Р第九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Р征地拆迁补偿审计监督办法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