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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意见(2013年修订版)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限期整改:Р(1) 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两次被查实不在岗或达不到LBS考勤要求的;Р(2) 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Р(3) 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Р(4) 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Р(5)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未告知建设单位或未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的;Р(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Р5、对于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监理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考核记分、约谈告诫、记录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黑名单,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等处理。Р 6、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按照《常熟市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及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考评。考评采取企业自评、考评小组考评、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结果公示等步骤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优评先的依据。Р7、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工作规程和本意见实施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收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八、其他Р本意见由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后一个月起执行。原《常熟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意见(2010年修订版)》(常建[2010]225号)同时废止。Р附:1、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Р2、《常熟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表》Р3、《常熟市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拟担任多个监理工程项目总监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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