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运钞免检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管理。运钞免检通行证要一车一证,车证相符,执行任务时登记领取,运钞任务完成后立即交回,运钞车退出押运任务后必须交回并销毁。Р 第十五条运钞车严禁携带非免检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Р 第十六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Р (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Р (二)不得在公开场合和用外部电话谈论押运工作的有关情况;Р (三)不得中途随意下车或单人行动;Р(四)不得在执行任务时饮酒。Р第十七条运钞车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准随意停车。遇有特殊情况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经带队负责人批准后执行。Р 第十八条押运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须停车时,要避开繁华市区和社会治安复杂的地段,停车时要有武装押运人员警戒。Р 第十九条执行押运任务的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Р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二十条参加押运的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途中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遇公安等部门要求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运钞免检通行证并说明情况,防止发生冲突。Р 第二十一条对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内物品确需检查时,由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共同组织进行,其他部门无权检查。Р 第二十二条执行长途运钞任务,运钞车需在外过夜时,要事先与人民银行或省联社汇报,并与当地分机构联系存放事宜。Р 第二十三条押运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押运登记。Р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危害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我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本级或提请上级行予以表彰。Р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