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设置备案登记表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89KB

文档介绍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Р二、民非院校每设立一个教学点,填写一表(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归档备查;一份交学校的审批机关登记备查,一份交设立的教学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查。Р三、民非院校教学点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Р四、相关链接----《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摘要:Р第五章教学点备案Р第十九条(备案受理)Р(一)民非院校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Р(二)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非院校,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Р民非院校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Р民非院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Р(三)民非院校教学点的办学场所和办学条件,须符合《设置标准》的规定要求。Р(四)民非院校跨区县设立教学点,事前须分别向本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和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和备案机关应及时受理民非院校设立教学点的备案申请,并予答复。Р民非院校设立的教学点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审批机关。Р第二十条(备案材料)Р民非院校设立教学点,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Р(一)设立教学点《备案报告》(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可行性分析等),并附《备案登记表》(另行公布);Р(二)拟设立教学点的场所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应符合《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Р(三)学校须对所设教学点实施“教育教学统一管理,师资和教育教学资源统一调配,收费和财务统一管理”的制度与措施;Р(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