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Р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Р Р第七章章程的修改Р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八章变更与终止Р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四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Р第四十五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Р第四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Р第四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Р第四十八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Р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Р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